【案情简介】
2018年接受李某委托,为其办理处理离婚纠纷,通过调查了解,李某与其配偶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主要纠纷在一套婚内共同购买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买受合同(代理期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对人为李某配偶赵某
【律师处理思路】
1、对开发商更名政策进行了解,该开发商仅需支付更名费用便能直接更名。
2、向开发商发函,函件的主要内容为向开发商告知该不动产买受时尽管约定的买受人为赵某,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属于共同财产。函件进行了公证送达。
3、向开发商法务电话告知情况
4、进行诉讼
【结果】
因该不动产未取得相应证件,法院未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理,但赵某在诉讼期间尝试出售该不动产,因提前向开发商进行了通知,开发商未进行办理,最终在法院达成了和解,约定共同处置后办理离婚。
【代理心得】
1、尽管该不动产未确权,但应想到开发商害怕麻烦,如对其进行详尽告知,其是可能配合进行相应工作的,应在考虑如何采取法律工作的情况下,对其他手段进行思考,尽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权益